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在生产过程中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术语及定义
(1)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职业健康
是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3、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范围内职业危害的监测、评价、申报和控制,为员工配备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并监督作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职责和要求。
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81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 92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
《用人部门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 Z188-2014)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6-201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5、职责
(1)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2)综合部负责组织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统计、上报等工作。
(3)综合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在进行教育培训时,应包含职业卫生的内容。
(4)安全部按规定安排相关岗位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