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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pmob7c848 | 发布时间: 2022-03-29 | 2804 次浏览 | 分享到: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在生产过程中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术语及定义

(1)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职业健康

是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3、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范围内职业危害的监测、评价、申报和控制,为员工配备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并监督作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职责和要求。

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81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 92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

《用人部门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 Z188-2014)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6-201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5、职责

(1)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2)综合部负责组织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统计、上报等工作。

(3)综合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在进行教育培训时,应包含职业卫生的内容。

(4)安全部按规定安排相关岗位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5)工程部负责编制预防职业病工程技术措施。

(6)项目部负责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6、工作内容及要求

(1)机构设置与职责

公司、项目部均应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明确各级部门、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2)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

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①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②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③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作业,必须经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

④工程部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物资设备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经营部对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⑤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3)职业危害告知

①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工作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4)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5)职业病防治规章和操作规程等。

②从业人员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相关部门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4)职业危害申报

①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由职业危害涉及部门直接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在线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网址: https://www.zybwhsb.com/

②职业危害申报时需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企业经营的主要产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进行在线申报工作。

③当用人部门行业分类、企业规模、经济性质、主要产品以及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等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情况需依法进行变更申报。

(5)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

项目开工前,应根据项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辨识,辨识结果报监理备案。

(6)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计划编制

项目部应制定适合于项目特点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计划,可自行实施,也可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并遵守以下规定:

①粉尘作业区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粉尘浓度,作业区浓度严重超标应及时监测;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②毒物作业点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浓度的测点应及时测定,直至浓度降至最高允许浓度以下。

③噪声作业点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A声级,每半年测定一次频谱分析。

(7)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

①对于混凝土生产系统、钻孔作业、洞室作业等场所的粉尘、噪声、毒物等指标,项目部根据检测计划,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自行定期检测。

②在监测点设置标识牌,将日常监测、检测及评价结果予以公告,以便员工知晓。

(8)职业危害的评价

①经检测存在职业危害时应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状评价,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②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公司员工公布;

③根据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落实相应的职业危害预防及控制措施。

(9)职业危害的控制

①按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相适应的职业健康保护措施、工具和用品;

②对存在粉尘、噪声、毒物的场所,依据检测和评价报告的建议和措施,分类制定控制方案和应急措施,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③教育并督促作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④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将校验维护记录存档保存;

⑤选用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

⑥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室等卫生设施。

(10)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项目部通过宣传栏、黑板报、工程简报、安全会议、知识答题等多种形式开展职业健康教育,达到宣传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目的。

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教育,也包括对承包商、协作方、合作方等相关方进行的职业健康教育。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可单独进行,也可包含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之中。

(11)职业健康检查与档案管理

应按规定安排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通知其本人,应为职工监理职业危害监护档案。

(12)职业病治疗和康复

①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应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排治疗和疗养,并组织定期复查。对新招收或新调入的员工,应根据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进行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13)劳动防护品及职业病防护设施

①工作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卫生设施,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确保防护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②在工作场所为员工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具,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教育并检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佩带。

③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④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

⑤通过技术改造、加大资金投入、更新通风除尘设备、设施、原材料替代等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等指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4)作业环境

公司常见生产性粉尘、有毒物质在空气中允许浓度及限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序号

有害物质名称

阈限值(mg/m3

最高允许浓度

Pc-MAC

时间加权

平均允许浓度

Pc-TWA

时间加权

平均允许浓度

Pc-STEL

1

总尘

含10%-50%游离SiO2

1

2

含50%-80%游离SiO2

0.7

1.5

含80%以上游离SiO2

0.5

1.0

2

呼吸尘

含10%-50%游离SiO2

0.7

1.0

含50%-80%游离SiO2

0.3

0.5

含80%以上游离SiO2

0.2

0.3

3

硅酸盐水泥

总尘(游离SiO2﹤10%)

4

6

呼吸尘(游离SiO2﹤10%)

1.5

2

4

电焊烟尘

4

6

5

丙酮

300

450








作业场所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日接触噪声时间(h)

卫生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15)其他要求

①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应制定操作规程,教育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执行。

②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部门和个人。对承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分包协作队伍,要严格检查其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不得作为项目协作方。

③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④各部门每年应对本部门的职业病情况进行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体检人数、新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职业病晋级名单、发病原因分析等。

⑤各部门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⑥公司每年组织专项检查或结合安全大检查,对各部门、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1)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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