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劳动防护品及职业病防护设施
①工作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卫生设施,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确保防护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②在工作场所为员工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具,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教育并检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佩带。
③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④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
⑤通过技术改造、加大资金投入、更新通风除尘设备、设施、原材料替代等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等指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4)作业环境
公司常见生产性粉尘、有毒物质在空气中允许浓度及限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序号 | 有害物质名称 | 阈限值(mg/m3) |
最高允许浓度 Pc-MAC | 时间加权 平均允许浓度 Pc-TWA | 时间加权 平均允许浓度 Pc-STEL |
1 | 总尘 | 含10%-50%游离SiO2 | — | 1 | 2 |
含50%-80%游离SiO2 | — | 0.7 | 1.5 |
含80%以上游离SiO2 | — | 0.5 | 1.0 |
2 | 呼吸尘 | 含10%-50%游离SiO2 | — | 0.7 | 1.0 |
含50%-80%游离SiO2 | — | 0.3 | 0.5 |
含80%以上游离SiO2 | — | 0.2 | 0.3 |
3 | 硅酸盐水泥 | 总尘(游离SiO2﹤10%) | — | 4 | 6 |
呼吸尘(游离SiO2﹤10%) | — | 1.5 | 2 |
4 | 电焊烟尘 | — | 4 | 6 |
5 | 丙酮 | — | 300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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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日接触噪声时间(h) | 卫生限值[db(A)] |
8 | 85 |
4 | 88 |
2 | 91 |
1 | 94 |
(15)其他要求
①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应制定操作规程,教育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执行。
②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部门和个人。对承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分包协作队伍,要严格检查其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不得作为项目协作方。
③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④各部门每年应对本部门的职业病情况进行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体检人数、新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职业病晋级名单、发病原因分析等。